《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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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新疆自治区的女职工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共计158天。如果难产,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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