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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律师拆穿建设工程付款谣言,用案例教承包方维权辨法

2026.09.30工程建筑8人浏览

法律谣言无处不在,它们像隐藏的陷阱,随时可能让人们陷入困境。其中有一条流传极广的谣言:“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未结算、未开发票,发包方就不用付款。”很多人都轻信了这条谣言,认为只要存在这些情况,发包方就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以上这条,只是梁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常见误区中的一小部分。梁慧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兼具法律与财务复合专业背景,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下面逐条拆给你看,每一条都有法条和案例撑腰。
谣言: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未结算、未开发票,发包方就不用付款
这条谣言之所以流传广,是因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验收、结算和开发票是常见的流程和要求,人们很容易认为只要这些环节没完成,发包方就可以拒绝付款。但实际上,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误解的关键点在于,将这些流程和要求简单地等同于付款的前提条件,而忽略了法律对于实际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的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翻译成人话就是,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那合格那天就是竣工日期;要是承包人交了验收报告,发包人故意拖着不验收,那交报告那天就算竣工日期;要是工程还没验收,发包人就直接用了,那从发包人开始用工程那天起就算竣工日期。另外,只要承包人完成了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发包方就有付款的义务,不能以未结算、未开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
梁慧律师曾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水利公司与被告某生态公司、某建设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后原告与某生态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揽某县多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额1237万余元。工程于2021年3月交付使用。施工期间,某生态公司支付834万余元。工程完工后,某生态公司未与原告进行最终结算。原告自行编制结算报告(总价1137万余元)并送达,某生态公司未答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生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
某生态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结算,且原告未开具发票,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梁慧律师精准把握建工案件核心,通过固定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打破被告的先履行抗辩权。在结算争议中,巧妙运用证据规则,利用被告怠于提交反证的漏洞,成功促使法院采信我方单方编制的结算报告,锁定工程款数额。同时,准确界定联合体连带责任及发包人欠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生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3万余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6万余元;某源公司在实际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遇到发包方以未竣工验收、未结算、未开发票等理由拒绝付款时,承包方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固定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证据,如交接单、相关文件等。其次,在自行编制结算报告后及时送达发包方,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如果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可依据证据规则主张自己编制的结算报告有效。同时,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界定各方的责任。
法律谣言害人不浅,信错一条,可能损失几十万。如果你也听过其他“法律常识”拿不准对不对,欢迎留言,梁慧律师帮你辨真假。别让谣言,替你做了决定。
梁慧律师,女,执业证号:16501202211466524,执业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领海大厦9楼。她兼具法律与财务复合专业背景,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获得过2023年盈科乌鲁木齐分所“公益先锋奖”、2024年盈科乌鲁木齐分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2025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总所“优秀民商事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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