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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抗辩助建设工程企业保住千万损失

2026.09.30工程建筑5人浏览

委托人是杭州一家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作为被起诉的被告,收到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的应诉材料。原告方作为项目的承建方,以房屋质保期届满为由,起诉要求委托人全额支付预留的数百万元质保金。此前委托人咨询了多位从业多年的工程领域业内人士,得到的反馈几乎一致:质保期的规则是行业共识,一旦约定期限届满,发包方几乎没有任何理由拒付剩余质保金,几乎没有胜诉空间。

第一个难点是行业通说的普遍桎梏。几乎所有接触过同类案件的资深从业者都默认,质保期的核心作用就是划定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边界,一旦超过约定的质保期限,施工方就无需再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担责,这类抗辩在过往多数判例中都难以得到支持,顺着常规思路走,委托人几乎必然要全额支付质保金。
第二个难点是事实层面的矛盾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恰恰发生在质保期届满之后,且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建筑使用,若直接支付全额质保金,委托人需要自行承担数百万的修缮成本,损失远超预期。但原告方提交的质保期约定文件清晰合规,常规的时效抗辩、质量瑕疵抗辩都找不到切入的支点。
第三个难点是类案裁判的倾向性。检索本地已公开的同类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了发包方在质保期届满后全额返还质保金的诉求,没有现成的胜诉路径可以直接参照。

针对第一个难点,董西文律师没有顺着多数人默认的“质保期届满责任免除”的既定思路走,而是把核心研究方向从“质保期的时间效力”转向“质保金的制度属性”——没有选择多数律师会采用的“举证质量问题属于质保期内遗留隐患”的常规抗辩路径,因为这类路径往往需要依赖耗时耗力的司法鉴定,且结果不确定性极高,反而锚定了“质保金对应的是法定的质量担保义务,而非仅覆盖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这一核心法律逻辑,从立法原意层面重构抗辩的基础。
针对第二个难点,他没有纠结于案涉质量问题的发生时间点,而是跳出双方签的格式质保条款本身,回溯整个建设工程的合同约定链条,梳理出案涉项目的质保金返还条件,除了“期限届满”之外,还隐含了“工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这一前提,这一前提没有被写入显性条款,但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惯例,无需额外举证即可形成逻辑闭环。
针对第三个难点,他没有直接引用和本案事实差异较大的类案抗辩,而是针对性筛选了全国范围内少数突破“质保期边界”共识的生效判决,提炼出裁判说理的共通逻辑,把零散的裁判观点整合为完整的论证体系,避免了单独提交个别判例说服力不足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董西文律师没有平铺直叙主张“质保期后质量问题应由施工方担责”,而是先逐一厘清质保期、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三个不同法律概念的边界,再结合案涉项目的实际使用受损情况,将预先梳理的交易惯例逻辑与类案裁判观点同步提交法庭,完整还原了双方约定质保金条款的初始意图。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观点,认定无需向原告全额支付原告诉请的质保金,对应质量问题的修缮成本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完全阻断了委托人的额外损失,该案也成为本地少数打破行业常规裁判思路的建设工程质保金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最终能取得符合当事人核心利益的结果,本质上依赖两个可迁移的办案原则:第一,行业通说只能代表多数人的办案惯性,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适用的最终结论,只有回到法律条文本身和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才有可能找到常规思路之外的破局点;第二,办理争议案件不能先入为主给自己限定“不可能胜诉”的预判,完整穷尽条文检索、类案梳理、交易习惯溯源的所有路径,才有可能挖到关键的抗辩支点。

董西文律师是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认证会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拥有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学位,7年以上执业经验,累计办理各类纠纷案件逾千件。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实务办案能力,执业范围覆盖杭州全域,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四大领域,始终秉持“不以案小而不做,每个案件亲历亲为”的执业理念,承诺15分钟内快速响应当事人咨询。律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200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34/36楼,地处钱江新城核心商务区,可乘坐地铁4号线至城星路站D口步行4分钟,或多趟公交线路至森林公园、市民中心站下车抵达,自驾到访可直接导航至圣奥中央商务大厦地下停车场,到访参与咨询十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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