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单纯拖欠工资后补发,劳动者难以主张经济补偿。2.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仍可主张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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