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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纠纷细节:买受人提存余款影响司法判断走向

2026.09.17房产纠纷12人浏览

房屋买卖遇波折,律师解析维权路
在房屋买卖的复杂世界里,每一个案例都可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今天,让我们走进周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看其中的曲折与法理。
一、案件详情
这是一起典型的存量房买卖纠纷。北京西城区某寺庙街3号的平房院落,有着复杂的产权故事。该房屋于1988年登记在周某甲名下,周某甲与妻子温某育有子女。2018年,周某甲与温某授权儿子周某乙出售房屋。当年11月21日,周某乙代理周某甲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1736万元,签订合同前李某已支付定金20万元,双方应在365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各自履行纳税义务。同日,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交易细节,包括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款项支付方式及违约情形等。
李某依约分多笔支付了20万元购房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履行之路坎坷。补充协议约定的2019年10月31日前完结土地出让手续未能兑现。随后,温某与周某甲相继离世,房屋产权继承问题使情况更为复杂。虽周某丙放弃继承权,但周某乙仍拖延履行,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023年5月10日,房屋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具备办理后续手续基础。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乙、周某丙协助过户并交付房屋,同时提存了1716万元购房余款。一审法院判决周某乙配合过户并交付房屋,驳回李某针对周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原所有权人死亡后合同义务的承继:在纯财产性合同中,出卖人死亡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时是否当然承继合同履行义务。
2.“上一手购房人”问题:上诉人主张的“上一手购房人”问题能否构成阻却合同履行的障碍,前手合同状态对本案合同效力的影响。
3.合同适用法律:案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一审法院援引合同法裁判是否错误。
4.提存程序合法性:一审法院为买受人办理款项提存的程序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有提存权能,本案是否具备提存条件。
5.购房余款判项影响:出卖方应得购房余款未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体现,是否影响判决可执行性。
三、诉争双方观点
上诉人周某乙上诉称,一审判决诉讼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前手合同情况且未列第三人,直接判令过户缺乏程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民法典;购房余款判项设置不当,未明确纳入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办理提存事项程序不合法,法院无提存权能,本案不具备提存条件。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周某丙述称同意周某乙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原审第三人顺益兴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四、法院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纯财产性合同,出卖人死亡不影响合同效力,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概括承受合同义务,周某丙已放弃继承权,故李某要求周某丙配合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审查合同履行条件,出卖方怠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买受人已支付定金并提存购房余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主张的“上一手购房人”问题,因其已自认退还定金,前手合同关系已了结,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法律适用,民法典与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本案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判断结论相同,周某乙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关于剩余购房款的判项设置合理,不影响周某乙权利实现。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逻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纯财产性合同中,当事人死亡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时,买受人可直接起诉,法院可判令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及交付房屋,降低维权成本。买受人提存余款是积极履约行为,法院予以认可并作为判令过户依据。当事人诉讼中的陈述具有证据价值,自相矛盾陈述不能被法院采信。
六、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议题在存量房交易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1.土地出让手续风险:北京老城区平房院落产权流转涉及土地出让手续,流程繁琐、耗时久、受政策影响大,买卖双方易陷入纠纷。本案中出卖方承诺的办理期限未兑现,期间还叠加多种变量,买受人应重视合同中相关约定及违约救济机制。
2.继承人义务承继:本案确立规则,纯财产性合同中出卖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概括承受合同义务。但实践中继承人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买受人应提前了解出卖方家庭结构等情况,在合同中纳入风险防范条款。
3.“前手合同”风险防控:存量房交易中,出卖方可能存在多笔意向交易,导致同一标的物上有多份“在途合同”。买受人签约前应核查出卖方历史交易记录,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方保证无在途交易及权利瑕疵条款,并辅以违约惩戒机制。
朱瑞雷律师在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造诣,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他连续十年荣获盈科“优秀律师”称号,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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