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与律法交织的复杂领域,每一个案件都犹如一场充满挑战的棋局。曹林宜律师,作为
北京市炜衡(
延安)
律师事务所主任,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成为众多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的“破局者”。他自 2008 年起投身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已有十六年,代理案件超 1000 起,在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同时,他还担任着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延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等多个重要社会职务,为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复杂案情,挑战重重
2022 年 7 月,某商贸
公司以借新还旧为由向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 478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 6.8%,逾期罚息年利率 10.2%,担保方式为保证加抵押。C 某、Z 某与联社签订保证和抵押担保合同,以名下
商铺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然而,该商贸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更棘手的是,2023 年 3 月,因案涉房屋存在登记主体错误等问题,当地政府撤销了包括抵押商铺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使得联社的优先受偿权面临巨大挑战。在此情况下,联社委托曹林宜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承担
律师费,C 某、Z 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确认对抵押商铺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通俗来说,就像你从一个看似有东西所有权的人手里买了东西,你不知道他其实没权卖,而且你付了合理的价钱,东西也完成了合法的手续,那这个东西就归你了,原来的主人只能找没权卖的人要赔偿。在本案中,某信用合作联社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基于行政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信赖 C 某是房屋所有权人,且付出了借款这一合理代价,也完成了抵押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即便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联社仍可依据该规则主张自己善意取得了不动产抵押权。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某信用合作联社)对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即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不能对抗联社依法取得的抵押担保物权。
专业应对,精准出击
曹林宜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梳理金融业务档案,仔细核对各类合同条款,精确确定放款、结息和违约时间节点,固定了关键书面证据。针对民行交叉下抵押权善意取得这一难题,曹律师深入研究民法典相关条文和司法裁判观点,确定以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核心代理思路。庭审中,他围绕案件事实提交了全套证据材料,完整呈现借款、担保和违约的事实链条。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后抵押权效力问题,他详细阐述联社作为善意第三人,信赖行政机关登记,且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此外,他还就借款本息计算、保证责任范围和律师费承担等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取得有利裁判结果结果,彰显价值
2023 年 10 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某信用合作联社的多项诉求。判令某商贸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C 某、Z 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联社对抵押商铺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判决生效。这一案件的取得有利裁判结果,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体现了曹林宜律师在复杂金融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他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证据组织,为委托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件的裁判标准对于同类金融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利于维护担保制度稳定和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在法律的舞台上,曹林宜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精准的判断和高效的行动,为客户在复杂的法律困境中找到出路,用法律的力量守护着公平与正义。无论是面对产权撤销引发的抵押权纠纷,还是其他法律难题,相信他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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