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时效,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时效,劳动者仍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还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以确定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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