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比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单位需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不仅要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至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还需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 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仲裁时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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