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4.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所以,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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