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劳动与社保纠纷领域的专业守护者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劳动与社保纠纷是常见且复杂的领域,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合规运营。崔茂秀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一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法律问题。崔茂秀律师简介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副主任律师和高级合伙人。她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崔律师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积了10年的办案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她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领域,尤其在劳动纠纷和社保争议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她还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等职务,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甲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费用,但仲裁委驳回了其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如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她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等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反驳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和裁判观点,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聚焦仲裁委的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及股东追偿社保代缴费用纠纷案甲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了社保费用。离职后,甲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列为共同被告,主张A公司财产与丙、丁个人财产混同,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难点在于劳动合同及离职协议的效力认定、社保补助是否实际发放的举证、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举证。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思路。她聚焦核心诉求,突破仲裁前置障碍;否定格式协议的效力,举证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质证对方证据瑕疵,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主张公司系实质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主张用人单位全额返还。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甲自行代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约定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并非当然构成实质“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财产混同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保费用的核算应兼顾公平原则。崔茂秀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在劳动与社保纠纷领域,她无疑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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