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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劳动争议案:崔律师助力,法院权衡法律与公平

2026.08.10劳动纠纷6人浏览

高管岗位劳动争议案:法律与公平的权衡
在劳动纠纷的复杂领域中,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备受关注。崔茂秀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办案能力。

崔茂秀律师,拥有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0年,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服务地区为威海。她不仅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等多个重要职务。

案情复杂:多方面争议交织
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正式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甲的诉求,但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即便存在劳动关系,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甲作为店长负责公司人事及劳动合同管理,未签合同系其自身过错。

案件难点:多重认定困境
此案存在诸多难点。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权限较大,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未签合同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诉求超仲裁时效,并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规定判断诉求合法性。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

崔律师办案思路:精准应对挑战
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制定了针对性办案思路。首先,夯实劳动关系基础,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用工管理,反驳A公司的主体抗辩。其次,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甲为店长,其岗位职责不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不能将法定义务转嫁于劳动者。再者,援引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然后,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法定仲裁时效,且甲的岗位不适用相关裁判规则。最后,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

法院判决:兼顾法律与公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甲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诉求,驳回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结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及高管岗位特殊性。既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又界定高管人员自身过错责任。在劳动关系认定上,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在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适用上,贴合案件事实,以劳动者自身过错为核心裁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岗位性质调整,要求高管承担更高举证义务。同时,依法支持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

这起高管岗位劳动争议案,不仅体现了崔茂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让我们看到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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