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崔茂秀律师在劳动纠纷维权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高管岗位双倍工资纠纷案、社保代缴费用追偿案两起案例,展现其办案思路与策略,最终案件判决明确了相关法律要点,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劳动纠纷维权:崔茂秀律师的专业智慧与实践在劳动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崔茂秀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崔茂秀律师:专业与经验并存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副主任律师和高级合伙人。他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崔律师秉持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拥有1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服务地区为威海。他不仅是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还担任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威海市律协刑事与未成年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领域,多年来致力于综合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赢得了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高度评价。高管岗位双倍工资纠纷案:法理与实际的较量在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中,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甲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费用。仲裁委驳回了其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且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定了A公司的主体抗辩。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此义务转嫁于劳动者。此外,崔律师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强化了A公司的签约义务。针对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崔律师精准计算双倍工资的主张期间,证明甲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并反驳了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最后,崔律师指出仲裁委在裁决中的逻辑矛盾,主张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此判决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社保代缴费用追偿案:权益与责任的界定在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及股东追偿社保代缴费用纠纷案中,甲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了社保费用。离职后,甲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丙、丁对社保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助形式按月发放给甲,且甲离职时签订了离职协议,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及社保争议。丙、丁辩称A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一系列办案思路。他聚焦核心诉求,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否定格式协议的效力,举证协议非甲真实意思表示;质证对方证据瑕疵,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主张公司系实质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主张用人单位全额返还。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甲自行代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此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约定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并非当然构成实质“一人公司”,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财产混同且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劳动者举证证明;社保费用的核算应兼顾公平原则,结合实际工作时间据实认定。崔茂秀律师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能从这些案例中获得启示,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