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有深厚法学素养与经验。文中介绍其处理的两起案例,包括高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案、劳动者追偿社保代缴费用案,展现其专业能力,也为劳资双方提供启示。崔茂秀律师:劳动与社保纠纷领域的专业守护者在当今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劳动纠纷和社保问题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崔茂秀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律师风采: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律师和高级合伙人。她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在长达10年的执业生涯中,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其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服务地区为威海。崔茂秀律师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业务涵盖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公司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尤其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案例一: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甲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委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此案存在诸多难点,如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她通过梳理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援引合同约定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并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例二: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及股东追偿社保代缴费用纠纷案甲(化名)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离职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二人系夫妻关系)列为共同被告。A公司辩称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助形式发放给甲,且甲离职时签订了无社保争议的离职协议;丙、丁辩称A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的难点在于劳动合同及离职协议的效力认定难、社保补助是否实际发放的举证难、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难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举证难。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思路。她聚焦核心诉求,突破仲裁前置障碍;否定格式协议的效力,举证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质证对方证据瑕疵,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主张公司系实质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主张用人单位全额返还。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甲自行代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例启示与总结这两个案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重要启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拒绝不合理协议,自行代缴社保后要及时保留缴费记录,主张权利时注意收集证据。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规范财务和用工管理,留存完整的考勤、工资凭证。公司股东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崔茂秀律师在这两个案例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参考。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崔茂秀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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