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高管劳动争议案展开,案件存在劳动关系主体认定、过错认定等难点。崔茂秀律师为原告制定针对性思路,从多方面举证。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部分费用,驳回双倍工资诉求,此判决具司法参考意义,律师表现也提供借鉴。高管劳动争议案:法律与公平的权衡在劳动纠纷频发的当下,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崔茂秀律师,拥有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执业年限达10年,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威海地区处理了众多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这次,他就代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高管劳动争议案。案件复杂,难点重重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甲提出辞职,并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甲的诉求,但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需要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多项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应归属于公司还是劳动者自身,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这需要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的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点。律师出击,思路清晰崔茂秀律师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首先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否定主体抗辩。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工作内容系A公司的主营业务,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反驳了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明确A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接着,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甲为店长,其岗位职责仅为管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而非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能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于劳动者。然后,援引合同约定,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负责与甲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薪资社保等义务,据此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未签合同系A公司违约,而非甲的过错。之后,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针对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精准计算双倍工资的主张期间,证明甲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针对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主张该观点适用于人事主管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该裁判规则,且本案未达到“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年期限主张上限,公司仍需支付双倍工资。最后,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指出仲裁委在裁决中既认可“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推定存在故意或过失”,又要求甲举证证明公司的过错,存在明显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由公司证明未签合同系劳动者原因,而非由甲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判决,意义深远某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甲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若A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参考意义。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结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及高管岗位的特殊性作出裁判。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崔茂秀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清晰的办案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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