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 工作满3年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从用工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共11个月。3. 之后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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