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2. 未买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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