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一般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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