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而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为了准确评估工伤对职工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害程度,以便确定相应的赔偿和待遇。2.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时可进行鉴定。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伤情有相应规定时长,期满后就可申请鉴定。3. 若伤情复杂、涉及功能障碍等,在确认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医疗终结是指伤情已基本稳定,后续恢复可能性较小的阶段。4. 对于旧伤复发的情况,在治疗后病情稳定时进行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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