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未到一个月的,通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赔偿。2.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形,即使未到一个月,劳动者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遭受损失的,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比如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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