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变更权:员工有权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明确变更后的权利义务。2. 经济补偿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 继续履行权: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且原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4. 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员工说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内容、后果等情况,保障员工知情权,使其能基于充分了解做出合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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