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侵害其权益的行为,那么应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超过该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可能会面临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驳回请求的风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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