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例如,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能为3个月工资即1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为3个月工资即15000元。3.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职工实际需要和治疗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4. 医疗费: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基金支付。6. 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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