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比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 用人单位解除理由不成立。若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却以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例如,劳动者偶尔迟到一次,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程度,公司却据此解除劳动合同。3. 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用人单位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下,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关系,也属于违法解除。如未出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法定情况。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严格规定,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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