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来说,工伤伤残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2.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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