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工伤和交通事故纠纷领域,彭德行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彭德行律师毕业于本科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现执业于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徐州,其执业证号为13203201410706659。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获赔案例解析案件详情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进入被告单位后被派遣至案外人徐州某某公司从事货物扫描工作。2018年3月,徐州某某公司将原告退回被告,被告随后将原告无故口头辞退并不再发放工资。原告张某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36.4元;二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220元;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举证及争议焦点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考勤表两张、工作场所照片七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只有张某单方签字的新员工入职告知书(该告知书来源是在仲裁调解时被告将该材料带到仲裁委,原告拍照留存的)照片打印件(注明:原告举证时已将该告知书上的被告公章屏蔽)一份,以证明其工作情况及与被告的关系等。被告江苏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辩称,针对赔偿金,不存在口头辞退原告的情况,是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在原有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对原告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告不同意调整擅自离职,无须支付赔偿金;针对双倍工资,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其本人签字,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及新员工入职告知书一份(注:该份证据内容仅仅书写在一张A4纸的正反面)。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及新员工入职告知书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原告认为,其在举证新员工入职告知书时已说明签字时背面空白且无被告公章,当时被告让签字只是为明确工资发放时间;该证据手写部分为被告单方填写且身份证号写错,合同起始时间与实际入职时间不符;从逻辑上讲,该劳动合同覆盖新员工入职告知书,且劳动合同上没有原告签字,所以原告在新员工入职告知书上签字不能代表签订了该份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经过一次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一个月后被告最终同意调解结案。2018年8月21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是被告江苏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11000元(该款项汇入原告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三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彭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故辞退劳动者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前提是劳动者一方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在法庭审理答辩时已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为我方省去了举证劳动关系的麻烦,但我方仍准备了充分证据,如考勤表、工作场地照片、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新员工入职告知书等。针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及新员工入职告知书,我方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辩驳,证明该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不排除是被告为应对涉案纠纷而事后临时形成的。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的,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不能举证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属于自动离职,应当推定是其将原告口头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彭德行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的分析,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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