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除正常工资外,单位需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但仍需补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3. 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仲裁时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等。经仲裁裁决后,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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