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一致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 46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 用人单位过错离职: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6 条。3.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第 46 条规定相应需支付经济补偿。4.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 46 条对此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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