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行为,劳动者以此为由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支付上述经济补偿外,还可能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3. 此外,若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通常只有经济补偿,不存在额外赔偿。具体补偿数额需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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