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来说,“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劳动者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根据常理及相关情况,劳动者本应知晓权利被侵害。2. 例如,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当场知晓,此时就属于“知道”权利受侵害。3.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但未明确表示拒绝,劳动者每月正常查看工资账户发现金额不对,这种情况下,从劳动者发现工资异常时起,就应认定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4.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所以准确界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确定仲裁时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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