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5 - 37条)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5 - 37条)5.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据护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6.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这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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