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认定如下: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在正常工作流程中从事本职工作任务时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 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像上班前准备工具、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比如因工作纠纷遭他人暴力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4. 患职业病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均认定为工伤。因为职业病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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