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 如果等待开庭超过45天且无正当延期理由,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询问案件进展及延期原因。3. 若因仲裁委未按规定审结案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寻求监督和解决。同时,也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仲裁委尽快作出裁决等 。总之,要积极关注案件动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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