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健康,使其能安心调养身体,恢复体力,更好地照顾新生儿。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确保其能充分享受相应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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