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一般的申请时机,比如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了就可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2. 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3. 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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