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职工工资,需支付应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 工伤职工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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