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一般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被侵害,若一直未察觉,自知道权益受侵害起一年内要申请仲裁;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单位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离职后一年内仍可就拖欠工资问题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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