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 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加付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3. 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用人单位账户资金等,以确保农民工工资得以支付。4.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使其在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限,促使其重视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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