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自行申请撤销:申请人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撤回仲裁申请。这是基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例如,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 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案件撤销: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另行仲裁。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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