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定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 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3. 赔偿计算: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伤残津贴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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