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怀孕女职员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怀孕女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3年,赔偿金应为5000×3×2 = 30000元。怀孕女职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若不想恢复,可要求相应赔偿,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否则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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