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 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标准。3. 理赔时,需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支付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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