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2. 若是单位安排人员陪护,一般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支付陪护人员工资。即按照该陪护人员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福利待遇来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3. 若工伤职工亲属进行陪护,亲属有工作的,按其因陪护减少的收入计算;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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