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是济南某商贸公司与运输人员甲的劳动关系争议案。申请人甲主张自2020年5月1日起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担任送货司机,月均工资约3500元,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于是,甲向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73元。A公司委托师鑫律师代理应诉。师鑫律师发现,甲的主张看似有理,但实际上是忽略了“白纸黑字”的合同以及合作模式的本质。A公司辩称,甲自2021年12月8日才以承包车辆的方式从事城配运输,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此前甲多次断断续续承包车辆,从未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3月23日甲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申请,解除的是劳务关系,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甲自2020年6月起就在A公司处承包车辆从事城配运输,2021年12月8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费用按件结算,每月15日左右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向甲的家属支付上月运费,各月结算费用差异较大,还存在多个月无业务往来的情况。而且甲的工作没有具体考勤,配送任务通过微信临时确认,是否上班、休息自由度高,A公司未对其进行日常考勤管理。从法律角度来看,“白纸黑字”的合同以及实际业务执行情况在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至关重要。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组织依附性”。在这个案例中,甲虽然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就已经明确了合作性质。按件结算费用、无固定工作时间、无考勤管理等情况,都表明甲与A公司之间缺乏劳动关系所必需的人身、经济和组织依附性。这就体现了“白纸黑字”的合同以及合作模式实际状况在法律认定中的重要体现,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的模式执行,那么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就可能会出现争议。本案存在诸多难点。在事实层面,申请人主张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双方存在多次断断续续的承包合作,且签订了《劳务合同》,如何区分“劳务合作”与“劳动关系”的边界是核心难点。在法律层面,需要通过证据论证甲的工作情况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对抗申请人的主张。在证据层面,申请人提交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主张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需通过《劳务合同》、离职申请书、结算凭证等证据,反向证明双方仅为平等的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面对这些难点,师鑫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思路。首先,师鑫律师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是否存在合作”,而是“合作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直接围绕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核心标准(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组织依附性)构建抗辩逻辑。其次,师鑫律师梳理案件事实,重点突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按件结算运费,而非固定工资;申请人工作无考勤、无固定工作时间,任务通过微信临时确认,休息与否自主决定,A公司无日常管理行为;费用结算无固定周期,金额差异大,存在无业务往来的空档期,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稳定、持续的经济依附性”特征。然后,师鑫律师提交了《劳务合同》、甲签字的《离职申请书》(明确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劳务关系”)、运费结算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的合作模式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动关系。最后,师鑫律师结合证据,向仲裁委阐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必需的人身、经济、组织依附性,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因此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自然也缺乏基础,应予驳回。师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体现十分明显。他精准地把握了争议焦点,没有陷入“是否存在用工”的误区,而是直接围绕法定认定标准构建抗辩体系,避免了无效抗辩。他对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有深度理解,熟练运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核心规则,从三个维度拆解事实,针对性地弱化劳动关系特征,强化劳务合作属性。他还具备出色的证据组织与运用能力,通过梳理各类证据,清晰呈现了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仲裁委采信抗辩意见提供了事实支撑。他采取的结果导向的抗辩策略,从“劳动关系不成立”这一核心结论出发,反向推导事实与证据,直接否定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实现了被申请人的应诉目标。最终,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甲的其他仲裁请求。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作中,一定要重视“白纸黑字”的合同以及实际业务执行情况,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对常识的忽略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当遇到法律纠纷时,专业的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师鑫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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