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到期后,若企业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终止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 若企业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终止的,企业需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若企业不续订劳动合同,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同样需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在企业工作 3 年,月工资 5000 元,合同到期企业不续订,企业应支付 3×5000 = 15000 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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