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6个月,经济补偿应为3.5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劳动者月工资远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工作15年,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也只能按12年计算。法律依据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等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若劳动者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工作年限会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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