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公司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孕妇有权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孕妇在公司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赔偿金则是15000×2 = 30000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 工资及福利待遇:公司应支付孕妇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工资。并且,孕妇依法享受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福利待遇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取消。比如产假工资等,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足额发放。3. 补缴社保:公司要为孕妇补缴劳动合同解除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保障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社保权益,使其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如生育保险待遇等。4. 恢复劳动关系(如有可能):如果孕妇有意愿且符合条件,可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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