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仅因为未婚怀孕,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 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比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未婚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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