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 有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具体适用需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3. 加班工时计算方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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