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可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 若因公司未交保险导致员工离职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3. 员工还可要求公司赔偿因未交保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等费用。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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