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困难,劳动合同并非必然不终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核心分析:1.适用逻辑:当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达到一定程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时,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即可以终止部分劳动合同。2.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报告方案的义务;职工有知晓情况并可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等权利。3.关键构成要件:一是经营困难达到严重程度,二是裁减人员数量或比例符合要求,三是履行法定程序。实务建议:1.收集证据:如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证明经营困难的材料。2.与工会或职工沟通: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3.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按要求提交裁减人员方案。4.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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